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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日期: 2014-05-05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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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阳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开发区各部门、区属企业和村(居):
 
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丹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丹政规发[2011]4号)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我区制定了《丹阳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此前我区印发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各村(居)的资产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具体由开发区村(居)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实施。
 
 
 
                                                                           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丹阳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落实《丹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丹政规发[2011]4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及其所属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社区,以及区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包括开发区各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经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开发区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办)负责对开发区所属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具体权责详见丹开发[2014]19号文)。
 
第六条  开发区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具体权责详见丹开发[2014]19号文)。
 
第七条  开发区行政事务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房屋、通用设备、档案、家具等一般设备的配置申请、使用管理、处置申请和日常维护工作。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管委会投资的安置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协助收益征收和日常维护修缮工作;锦湖、居安、练湖新城社区和服务公司按照资产办的委托协议负责指定区域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收益征收和日常维护工作;高新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其所经营、投资资产的台账登记,成本和收益核算,对外投资、担保事项。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资产配置是指开发区各单位和企业按照规定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条  资产配置的条件包括:机构设立或者变更,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未达到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需更新和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一条  开发区各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首先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存量资产,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十二条  开发区各单位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由所在单位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单位原有存量资产状况提出资产配置申请: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向行政事务局提出资产配置申请,行政事务局核定配置方案后,报资产办审批,内部调剂的由行政事务局从公物仓库调配,需购置的由资产办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机关之外的其他独立核算部门、区属企业需要配置资产的,直接向资产办提出资产配置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各单位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单位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方可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配置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区各单位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配置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由行政事务局通过内部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购置方案和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开发区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所、资产办、行政事务局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开发区各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购置资产,应当首先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财政所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资产购置的采购事项,按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采用政府采购或开发区自行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资产办和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管委会机关部门由行政事务局验收)和登记。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及时将房、地产权证统一交资产办保管,完成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
 
第二十条  资产办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开发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是指开发区的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自用资产管理:指开发区资产购置、入库登记、领用交回、资产清查、资产共享等行为。
 
资产领用交回。资产办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开发区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资产办批准,明确使用和保管人,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办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报请区主任审批。
 
对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配置的资产,资产办和行政事务局要建立公物仓制度,逐步实行公物仓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配发、统一调剂、统一处置。
 
第二十三条  出租出借管理:
 
开发区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资产办统一负责审批,并委托市产权交易平台或开发区招标办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并经区招标办核准,区主任批准。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
 
开发区资产出租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格式由资产办统一制定,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原则上一年一签。
 
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开发区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行为,一律视同租赁行为。
 
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开发区各单位资产已出租的,按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各单位应当将原出租、出借合同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资产办备案。合同协议到期,如需续租、续借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开发区各单位、区属企业申请办理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向资产办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2.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
 
3.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6.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7.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发区各单位、区属企业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1.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不得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开发区各单位、区属企业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经资产办认可、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经区财政部门履行核准手续后,评估结果方为有效。
 
开发区各单位、区属企业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本细则施行前,开发区各单位、区属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按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各单位应当将原对外投资合同及有关资料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资产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开发区各单位、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按开发区担保规定办法报管委会审批,并在30日内向资产办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货币性资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资产处置审批程权限:开发区各单位、区属企业的国有(集体)资产处置事项,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申报,资产办负责审批。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单位须书面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写《开发区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送资产办审核,区主任审批。
 
(二)审核和审批:资产办对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区资产办根据批文办理资产处置事项。
 
(三)处理:资产办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进行资产处理,并及时办理资产信息系统相关手续。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单位应分类建立辅助账簿,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调账:财政所、高新公司和其他区属企业,要根据资产办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三十条  处置资产,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由资产办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对外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报区财政部门核准。
 
资产办处置资产时,应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资产有偿转让,按不低于评估价值的价格出售或转让;由中介机构用拍卖、招标等竞价方式转让的,允许成交价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但如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必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各单位、区属企业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资产办提供相关的申请报告、证件及资料,由资产办根据权限向管委会或市国资管理部门报批。
 
(一)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供以下材料: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报告;
 
2.丹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拨申报表;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以及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合法的资产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二)出售(出让、转让)应提供以下材料:
 
1.管委会同意出售(出让、转让)批准文件;
 
2.丹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产权权属证明及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4.资产评估报告及公示材料;
 
(三)资产置换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置换申请报告;
 
2.丹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置换双方资产评估报告;
 
4.置换资产的批准文件及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四)资产报废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报废申请报告;
 
2.丹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
 
3.产权权属证明及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资料;
 
(五)资产报损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报损申请报告;
 
2.丹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
 
3.产权权属证明及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5.单位内部证明文件、公示材料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
 
6.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情况说明、报案证明等;
 
7.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8.审计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
 
(六)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对外捐赠申请报告;
 
2.丹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拨申报表;
 
3.产权权属证明及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
 
2.丹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
 
3.单位内部证明文件、公示材料及情况说明;
 
4.审计报告;
 
5.坏账损失的核销证明(如法院破产清算的文件及清算完毕证明、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二条  资产收益是指开发区所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相关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开发区国有资产收入专户,支出由开发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五条  资产办和各单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丹阳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部门正式发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财政和资产办按照省、市和开发区关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各自履行对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并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对开发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各单位、区属企业和村(居)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丹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处罚,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予明确的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与纠纷调处、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与法律责任、资产信息化、资产绩效管理等事项,或本实施细则的具体管理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歧义的,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和《丹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丹政规发[2011]4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所和资产办负责解释。
 
 
 
 
 
附件二:
 
1、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一)
 
2、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二)
 
3、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验收单
 
4、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领用单
 
5、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单位内部调拨单
 
6、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调拨单
 
7、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单位审批表
 
8、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