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区编制《丹阳市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及相关目录将适时更新,并在我区政府门户网站(www.dykfq.cn)或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www.danyang.gov.cn)发布。
我区依据相关职能和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涉及的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信息,除保密或依法免于公开外,均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我区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我区主要办公场所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办公场所地址: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19号高新技术创业园H座,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511-86882700。
(二)公开范围
本委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8类:
1、本区概况。包括主要职能,领导介绍,机构设置和人员。
2、政策法规文件。本区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政府和本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和计划。发展规划:我区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综合计划: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
4、工作动态。我区重要会议、活动报道、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
5、公文及公告信息。我区主办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公告、公示信息;人事信息、公务员招录等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安排情况。
7、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文件、改革方案和专项改革信息。
8、公共服务。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及部门详情;相关文件及表格的下载。
(三)公开时限
本区对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要及时更新,进行有效维护。我区的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许可依据等信息应长期留存。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1.丹阳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通信地址: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19号高新技术创业园H座
邮政编码:212300
联系电话:0511-86882700
受理时间:工作日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方式:
(1)通过我区互联网门户网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政府网站上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2) 通过信函、传真申请,并在信封或传真内容空白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区办公场所(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及相关复印件。
2、申请的办理
(1) 审查。本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2) 登记。对于填写完整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
(3) 答复。能即时答复的申请应该及时答复;对不能即时答复的申请,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本委将适当延长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4) 提供信息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属本区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将口头或书面向申请者提供信息。
对不属本政府职责范围或信息不存在的,本区将向申请人说明或告知所属公开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以公开的其它情形。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监督
(一)开发区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督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具体承办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事宜;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受理和组织实施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承担委机关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工作。
(二)各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科室负责人要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的联络、衔接、督办和信息维护工作。科室负责人要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的信息方可进行公开。
(三)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专栏、宣传橱窗、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四)开发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依照本规定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公开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开发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合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要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开发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接受社会评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